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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房企股权变更,除了土增税要注意,所得税同样有风险!

案情概览

A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11年以来,A公司通过协议转让,从E、F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后通过B公司以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向C公司增资扩股。2015年10月,A公司吸收合并了B公司后,成为C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从2016年12月开始A公司多次与D公司谈判协商,并最终将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


在2016年4月,某市国税局在对A公司开展日常税收风险调查时发现,在A公司通过B公司对C公司增资扩股环节中,投资土地评估价值为1489万元,取得土地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为1426万元,投资收益63万元应该计入当年损益申报纳税。但是B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投资收益未在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将C公司100%股权转让给D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中,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成本为2185万元,该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4656万元,对股权转让实际收入部分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3.5万元。


评论

根据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A公司以土地作价对C公司增资扩股属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此,需以公允价值减去实际成本后作为当年投资收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因对股权转让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对非货币性投资收益部分及股权转让收入部分,均应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纳税人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容易出现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此,纳税人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并积极学习相关政策知识。


推荐两篇商学院文章供大家学习,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转让股权不申报,税罚、刑罚都涉及,后果很严重

  近期,某市国税局对所辖一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一笔股权转让业务提前介入实施跟踪监控,经多方收集信息,依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分析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后,确认该公司应补缴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617.75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15.75万元。笔者认为,本案中出现的发生股权变更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行为,在日常征管中较为普遍,税务机关应予重视。


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是某市国税局的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011年以来,该公司分步开展了一系列的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吸收合并和股权转让业务:一是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从E公司协议转让B公司60%的股权,从F公司协议转让B公司40%的股权,成为B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二是通过B公司以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向C公司增资扩股;三是吸收合并了B公司,成为C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四是完成C公司100%股权转让给D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


案情描述

  2016年4月,某市国税局在对A公司开展日常税收风险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10月完成了对B公司的吸收合并手续,将直接支配作为股权投资的土地开发权,同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目前的土地转让行为一般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而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的问题。然而,针对此项业务,该公司一直未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有隐瞒股权转让业务的嫌疑。于是,该市国税局成立了针对该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小组,按照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自查、风险应对和反馈提高5个步骤,分阶段开展以股权转让为主线的特定涉税事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持续的监控、调查、分析发现,该公司从2016年12月开始多次与D公司谈判协商,并最终将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初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4656万元,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案例探讨

  在B公司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给C公司增资扩股这一环节中,属于B公司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投资土地评估价值为1489万元,取得土地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为1426万元,投资收益63万元应该计入当年损益申报纳税。但是B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投资收益未在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次转让业务完成后,应该由A公司承担B公司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在完成C公司100%股权转让给D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初步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成本为2485万元,其中,原始股权投资成本为2185万元。经确认,风险管理小组审核确认计税基础为2185万元。与该公司达成统一认识后,将实际发生股权转让成本确认为2185万元。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审核情况确认该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4656万元,股权转让计税基础为2185万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2471万元,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617.75万元。


案例启示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对企业股权变更行为的税收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强化管理。许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政策不了解,造成股权转让行为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建议把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及税收风险管理放在企业所得税业务的重要位置,同时加大对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二是加强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税收监管力度。如今市场上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企业根据内部业务整合转型需要,与外部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事项更加频繁,在货币性资产不足以完成投资业务时,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股权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重视。然而由于投资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不清楚,容易出现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税款不流失。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多方获取信息。由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企业的股权变更信息。因此,应积极打造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互通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税务机关及时采集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相关信息,便于对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税收征管。


  来源:沈阳地税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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